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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被查处
作者:化小北 来源: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:1318次 更新时间:2021-12-24

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: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5000011411214XH

详细地址: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

法定代表人:张治涛

2021717日,我局接到大气调查帮扶组反馈: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安装治污设施:甲醇罐区低含量甲醇罐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。2021718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大队对你公司(单位)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,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
甲醇罐区顶部呼吸阀存在气体泄漏情况。

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、调查询问笔录、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
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七条“石油、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,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、设备进行日常维护、维修,减少物料泄漏,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。”的规定。

我局于2021916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呼环罚告字〔202126号)告知你(单位)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。你单位2021918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,我局于2021928日以《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》(呼环听通字〔202124号)告知你(单位)听证会举行时间、地点及其他事宜,并于1015号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()石油、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,未采取措施对管道、设备进行日常维护、维修,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;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一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”的规定。我局决定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1. 罚款壹拾万元整 ;

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,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(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)申请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逾期不申请复议,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

20211111